药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4-2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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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参考如下: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医疗器械经营。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行政许可条件具体事项: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无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内应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职称,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质量管理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4、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储存设备、设施)。
5、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的能力。
6、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必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申请立项资料目录:
1、申办零售药店的请求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原工作单位、与原工作单位关系、工作岗位)。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健康体检证明、十年内未生产、经营假劣药品的情况说明。
5、拟聘药学技术人员及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健康证明、聘用协议。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7、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8、药店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布局示意图。
9、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说明: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道报送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药监局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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