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有哪些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4-03-08 06:41
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意义有: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和对过错方进行法律规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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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设立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意义有:对婚姻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和对过错方进行法律规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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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2.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之不足;
3.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回应了婚姻审判实践的呼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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